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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审议通过
近日,《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办法》规定,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省有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制定和实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节能改造项目管理、能源审计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