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951-3028303
山东省财政出台《山东省节能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因素法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节能降耗工作成绩优异的市县进行奖励.
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财政出台《山东省节能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因素法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节能降耗工作成绩优异的市县进行奖励。
据介绍,省级节能考核奖励资金将用于支持全省公共、公益性领域以及能够在全社会或行业内起到应用推广作用的示范性项目建设。各市节能工作方案将作为依据,考核奖励资金按照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测算安排。使用考核奖励资金坚持“公共财政、效益优先,鼓励创新、突出重点,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考核奖励资金分配依据。
考核奖励因素包括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部分。其中节能目标主要包括:1、省下达的年度万元gdp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2、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3、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完成进度;4、本年度节能目标任务;5、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等。节能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重点节能工作完成情况;2、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配套情况;3、上年度节能考核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情况;4、各市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可行性、创新性;5、各市节能重点的示范意义等。